根据该《规定》,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,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,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、更换,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。检验、更换计量装置应当通知用户,用户应当予以配合。
同时,电力企业发现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,应及时告知电力用户,并指导其制定解决方案。因供电设施检修、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,需要终止供电的,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。
该《规定》还明确提出,电企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中断供电,无故拖延送电;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擅自更改收费标准;对用户投诉、咨询推诿塞责,不及时处理投诉、举报等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。